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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工伤认定率为63.9% 认定情形较集中

时间:2023-08-17 21:28:33    来源:津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津云新闻讯: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辖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工伤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8月16日,天津三中院召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4年来工伤认定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

截至2023年6月30日,天津三中院共受理工伤认定二审行政案件83件,均全部审结,结案率100%。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工伤认定案件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除6件撤诉案件外,其余77件工伤认定案件均维持原判,二审维持率为92.8%,反映出一、二审两级法院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比较统一。认定为工伤的有53件,没有认定为工伤的有30件,工伤认定率为63.9%。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较集中。天津三中院审理的认定为工伤的53件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种情形,分别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占54.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占34%,以及依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工伤的占11.3%。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该类案件包括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34件案件及不予认定工伤的14件案件,占工伤认定案件的62.3%。案件具体的争议焦点可能体现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原因的其中之一,或是其中的两项。

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种类较多,包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原因”“非患职业病”等法定情形,“超过工伤认定期限”、“非劳动关系”等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进行充分调查”等情形。

在今后工作中,天津三中院将继续以兼顾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双重目标为己任,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落实实质化解争议的各项工作举措,以最优司法供给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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